海關度量衡
海關度量衡制或稱“海關權度制度”,是指中國近代海關使用的度量衡制。清咸豐八年 (1858年),在中國與英、法、美分別訂立的《天津條約》所附《通商章程》中,都有關于海關稅則所用度量衡的專款,規定以英國、法國、美國的度量衡制度折合中國度量衡制的標準,以后所有的與他們的外貿交易均按些標準進行,從此,我國的度量衡管理權由其他各國掌握,形成了所謂的海關度量衡。此后,俄、美、丹、比、意、德、奧等國與中國訂立通商章程時,均有類似條款。
海關度量衡制的標準主要有4類: (1) 以英國度量衡制度為標準。(2) 以法國度量衡制度為標準。(3) 以德國度量衡制度為標準。采用德國度量衡制度的德國、奧地利、比利時,后來都改用法國度量衡制。在條約中規定的上述所有國家度量衡標準,在其本國度量衡標準有了變化后,未作改動。(4) 中國與挪威、瑞典、葡萄牙等簽訂的通商章程中,仍以粵海關度量衡定式為標準。海關所使用的度量衡器具,衡稱關秤,尺稱關尺。海關度量衡折算如下: 1丈=10尺=3.58公尺=11.75英尺=3.91碼=140.9英寸,1擔=100斤=60.5公斤=133.3磅,1加侖=4.55公升。